(2016)豫1702民初4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亚平与李磊鑫、张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亚平,李磊鑫,张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392-2号原告焦亚平,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磊鑫,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新红,女,住址同上。系李磊鑫之妻。原告焦亚平与被告李磊鑫、张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磊鑫、张新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亚平负担。审 判 长 刘 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