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昌国与梁世明、鲍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国,梁世明,鲍桂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1397号原告:王昌国,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平,东台市范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世明,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鲍桂根,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王昌国与被告梁世明、鲍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昌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世明参加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被告鲍桂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昌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梁世明、鲍桂根归还王昌国借款20000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诉讼费用由梁世明、鲍桂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日,梁世明向王昌国借款20000元,约定2017年1月20日前归还,鲍桂根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梁世明、鲍桂根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如上所请。梁世明辩称,1、梁世明与王昌国之间是借账而不是借钱;2、王昌国偷盗梁世明超市里的现金和香烟,要与其结账。鲍桂根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昌国与梁世明系邻居关系,梁世明与鲍桂根系亲戚关系。2016年12月2日,梁世明向王昌国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20000元,借款时间2016年12月2日,归还时间2017年1月20日前。鲍桂根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经王昌国催要,梁世明、鲍桂根未归还,王昌国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梁世明向王昌国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梁世明提供的借条为证,依法应予认定,梁世明应当归还王昌国借款20000元。王昌国主张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因借款借期届满之日为2017年1月20日,故应从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鲍桂根应对梁世明的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鲍桂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梁世明追偿。鲍桂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世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昌国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元,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鲍桂根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梁世明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梁世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梁世明、鲍桂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