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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某某局某某分局、咸阳市某某执法监察支队某某大队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咸阳市某某局某某分局,咸阳市某某执法监察支队某某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04行初13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畅舒逸,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市某某局某某分局。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负责人沙某,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宇,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局监察大队监察员。被告咸阳市某某执法监察支队某某大队。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负责人沙某,队长。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某某局某某分局、咸阳市某某执法监察支队某某大队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魏某某承担。审判长  段存禄审判员  张安民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