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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边彝族自治县禾丰国有资产有限公司与李洪强、第三人乐山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边彝族自治县禾丰国有资产有限公司,李洪强,乐山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250号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禾丰国有资产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东光大道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680416607E。法定代表人:汪学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洪强,男,汉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三人:乐山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585587-8。法定代表人:袁仲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禾丰国有资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强、第三人乐山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禾丰国有资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禾丰国有资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禾丰国有资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禾丰国有资产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学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志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