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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凤镇泽坚五金模具厂与中山市东凤镇东鹏电器制造厂、吕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凤镇泽坚五金模具厂,中山市东凤镇东鹏电器制造厂,吕彦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543号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泽坚五金模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代表人:童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红,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东鹏电器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代表人:吕彦峰。被告:吕彦峰,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泽坚五金模具厂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东鹏电器制造厂、吕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泽坚五金模具厂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东凤镇泽坚五金模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774元,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泽坚五金模具厂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明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