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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家东与李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家东,李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家东,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名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桃,女,汉族,1973年3月2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近华浦路春苑小区春苑里。再审申请人王家东因与被申请人李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云0112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家东申请再审称:(2016)云0112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并非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违调解自愿原则。李桃诉王家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受理时正是王家东患右侧基底节出血进行过颅内血肿清除术加去骨瓣减压术加颅内压监护仪植入术后的院外康复治疗期间,至今肢体功能受限导致肢体活动不灵,基本在家进行康复静养。所以案件的调解系李桃事先联系好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到再审申请人家进行,调解过程中,王家东意识不是太清,只记得他们反复强调如果不能调解,就要对王家东的房子进行拍卖,王家东因恐惧自己的房子会遭到拍卖而不情愿地在调解协议书签字。法院工作人员未在当时就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情况下让王家东一并签署了民事调解书的送达回证,这是有违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再审。其次,调解书内容显失公平。李桃与王家东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总价122.5万元人民币,王家东付款92.5万元人民币后尚欠购房款30万元人民币,王家东分别于2015年7月7日、7月12日、8月1日分别付款7万元、3万元、3万元,共计13万元人民币,只欠17万元人民币。2015年11月因王家东突然颅内出血住院手术治疗,导致暂时无力承担剩余17万元债务。在调解书中关于利息部分的计算,首先买卖合同并非民间借贷合同,利息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其次,已还款本金不应再继续计算利息,而调解书计息的时间为2014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8日按30万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首先(2016)云0112民初1364号民事案件,王家东对其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及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的规定,该案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该案在审理中,王家东明确表示同意调解,双方并依据2015年8月21日由王家东出具的《还款说明》(本人欠李桃人民币壹拾柒万元(17000)(购房款)于本月底还贰万,剩余部分于九月份还伍万,十月份还拾万,在十月30日之前还清。所有欠款不计利息。如还不清直至11月一日起,所有欠款含以还款项共计叁拾万元按20%(百分之二十计算利息)时间从购房预付款时起算。特此说明王家东2015年8月21日),达成协议以下协议:“被告王家东于2016年6月15日前归还原告李桃欠款17万元及2014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8日的利息100667元(具体付款方式为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7万元、2016年5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利息100667元,若被告王家东未按上述任何一期按时足额归还原告,原告可就当期款项及剩余未到期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现王家东对调解时其意识不太清楚的主张因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案的调解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程序合法。其次,关于协议中对利息100667元的确定,经本院审查,系以王家东的实际欠款金额和欠款期限为依据计算得出,故王家东主张的将“已还款本金再继续计算利息”的事实并不存在。第三,(2016)云0112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再审申请人王家东也主动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家东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2016)云0112民初1364号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法定再审情形,故,王家东的再审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家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 惠审判员 肖 非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