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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郭燕丽、曹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郭燕丽,曹晋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82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瞿龙,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垠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燕丽,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曹晋明,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郭燕丽、曹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9752元,减半收取487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