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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文礼与宁夏贝尔卡特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礼,宁夏贝尔卡特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6民初711号原告:王文礼,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贝尔卡特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赵志颖,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文礼与被告宁夏贝尔卡特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卡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贝尔卡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被告购物垫付款1002元;2.被告支付原告补缴养老保险损失2088元及滞纳金损失746.4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4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担任综合部部长,被告承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3000元,转正后工资3500元至4000元。2015年10月8日,被告以短信方式辞退原告,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至今尚欠被告垫付购物款1002元,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银金劳人仲不���(2017)第1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被告辩称,要求执行仲裁裁决。被告贝尔卡特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与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2016)宁0106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2016)宁0106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笔记本手写页各一份、税收缴款书、短信打印件各两份,经审查,银金劳人仲不字(2017)第1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税收缴款书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4日,原告到被告处担任综合部部长,2015年10月8日离职,工作期间月工资为3000元。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自行缴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828元、滞纳金746.46元。2017年2月17日,原告向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补缴养老保险损失2088元及滞纳金746.46元、支付购物垫付款1002元。同日,该委以上述仲裁申请不符合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作出银金劳人仲不字(2017)第1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原告自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0月8日在被告处工作,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系其法定义务,但被告实际未缴纳,而由原告自行缴纳,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应予补偿。结合原告工作期间,原告主张的2088元未超出被告应当承担的缴费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产生的滞纳金746.46元,也应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相关诉请亦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购物垫资款系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作处理。被告贝尔卡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和主张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贝尔卡特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礼养老保险损失2088元、滞纳金746.46元,合计2834.46元;二、驳回原告王文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宁夏贝尔卡特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