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凤岐贪污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人民法院,杨凤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247号申请人:兴城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凤岐,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原兴城市原种场种子公司经理,住兴城市。被执行人杨凤岐贪污罪案件,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002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