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81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凤岐贪污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人民法院,杨凤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247号申请人:兴城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凤岐,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原兴城市原种场种子公司经理,住兴城市。被执行人杨凤岐贪污罪案件,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002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