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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29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宏伟、李社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伟,李社荣,李子钢,阮蓉萍,杨卫兵,王军,郭东,杨敏,周志波,冯玉静,黄玉玲,李清明,湖北万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93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向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力、袁斗斗,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周宏伟,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申请人:李社荣,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申请人:李子钢,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阮蓉萍,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杨卫兵,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王军,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郭东,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被申请人:杨敏,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被申请人:周志波,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被申请人:冯玉静,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被申请人:黄玉玲,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攀城区,被申请人:李清明,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攀城区,被申请人:湖北万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岭街短岭村。法定代表人:周宏伟。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与被告周宏伟、李社荣、李子钢、阮蓉萍、杨卫兵、王军、郭东、杨敏、周志波、冯玉静、黄玉玲、李清明、湖北万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鄂0103民初293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宏伟、李社荣、李子钢、阮蓉萍、杨卫兵、王军、郭东、杨敏、周志波、冯玉静、黄玉玲、李清明、湖北万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6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郭东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G3栋2单元27层1号房屋(昌20108****)、武汉市蔡甸区明锦苑商住楼1栋\单元3层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蔡11310****)、武汉市蔡甸区明锦苑商住楼1栋\单元3层2号房屋(合同备案号:蔡1131*****)、武汉市蔡甸区明锦苑商住楼1栋\单元3层3号房屋(合同备案号:蔡11310*****)、武汉市蔡甸区明锦苑商住楼1栋\单元3层4号房屋(合同备案号:蔡11310***)、武汉市蔡甸区明锦苑商住楼1栋\单元3层5号房屋(合同备案号:蔡1131***),被申请人阮蓉萍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0层3室房屋(市200702***)、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0层4室房屋(市20070***)、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栋B座6层F室房屋(市20090***)、武汉市武昌区金沙路金沙苑A栋2单元2层1号房屋(昌2005***)、武汉市武昌区金沙路金沙苑A栋1层15号房屋(昌20080***)、武汉市武昌区金沙路金沙苑A栋3单元2层4号房屋(昌2005***)、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欧洲花园3-2-402号房屋(洪2003***)、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01号南湖农业园家庭式住宅办公楼D栋1单元16层D-1-165号房屋(湖2005***),被申请人李子钢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0层1室房屋(市20070***)、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0层2室房屋(市20070***),被申请人杨敏名下坐落于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8号现代城二期贰幢1单元21层1室房屋(襄城区字第××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汽车大道锦绣天池玉兰苑16幢1屋西106号商面(襄城区7003***)、襄城区汉阳大道汉江明珠城3幢2单元22层1室房屋(襄城区701***)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郭东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G3栋2单元27层1号房屋(昌20100***)、武汉市蔡甸区明锦苑商住楼1栋\单元3层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蔡11310***)、武汉市蔡甸区明锦苑商住楼1栋\单元3层2号房屋(合同备案号:蔡11310***)、武汉市蔡甸区明锦苑商住楼1栋\单元3层3号房屋(合同备案号:蔡11310***)、武汉市蔡甸区明锦苑商住楼1栋\单元3层4号房屋(合同备案号:蔡1131***)、武汉市蔡甸区明锦苑商住楼1栋\单元3层5号房屋(合同备案号:蔡1131***)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阮蓉萍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0层3室房屋(市20070***)、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0层4室房屋(市200702***)、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栋B座6层F室房屋(市20090***)、武汉市武昌区金沙路金沙苑A栋2单元2层1号房屋(昌2005***)、武汉市武昌区金沙路金沙苑A栋1层15号房屋(昌20080***)、武汉市武昌区金沙路金沙苑A栋3单元2层4号房屋(昌2005***)、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欧洲花园3-2-402号房屋(洪2003***)、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01号南湖农业园家庭式住宅办公楼D栋1单元16层D-1-165号房屋(湖2005***)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子钢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0层1室房屋(市20070***)、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0层2室房屋(市20070***)的查封;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敏名下坐落于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8号现代城二期贰幢1单元21层1室房屋(襄城区字第××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汽车大道锦绣天池玉兰苑16幢1屋西106号商面(襄城区7003***)、襄城区汉阳大道汉江明珠城3幢2单元22层1室房屋(襄城区701***)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琦人民陪审员  杨汉荣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