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龙山区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指挥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全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