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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智勇与王海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勇,王海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051号原告:张智勇,男,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被告:王海舰,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梅,女,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勇与被告王海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智勇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勇对被告王海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张智勇负担。审判员  史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