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为民与高强、赵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民,高强,赵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2民初293号原告李为民,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被告高强,男,50岁,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被告赵旭,女,50岁,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民与被告高强、赵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庆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