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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4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陆佐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陆佐华,郑芬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960号申请人: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南路666号106-108室。法定代表人:钱云钱,董事长。被申请人:陆佐华,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申请人:郑芬,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陆佐华、郑芬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陆佐华、郑芬共同所有的��落在虹桥时代广场B24B号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保证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陆佐华、郑芬共同所有的坐落在虹桥时代广场B24B号的房产(权证号:120f29929,120f29930),查封金额以130万元为限。二、房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