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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国来与王凤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来,王凤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3644号原告:王国来,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被告:王凤忠,男,194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王国来与王凤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但原告王国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至今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来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宁 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