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江红、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直属一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红,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直属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李江红,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直属一处,住所地河北省涿鹿县矾山镇。法定代表人陈南权。本院在执行李江红申请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直属一处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案款147028.40元及利息并为其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731执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