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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万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21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万发,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梨树县,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6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万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毕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万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李万发酒后驾驶吉CB12**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梨树镇朝阳大路县医院北侧时,与相对方向阚某无驾驶证逆行驾驶的吉C832**号轿车相撞,两车损坏。被告人李万发受伤,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万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万发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认为被告人李万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李万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阚某、代某1、代某2、陈某、李某等人证言及理化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万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视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万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秀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