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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大江、宾勇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江,宾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162号申请人李大江,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宾勇刚,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人李大江对被申请人宾勇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大江于2017年5月1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大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宾勇刚公司价值11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李大江提供担保的11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佳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