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1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许更飞诉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明辉科技有限公司、罗伟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更飞,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明辉科技有限公司,罗伟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176号原告许更飞,男。委托代理人许镇,系辽宁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兆利。被告大连明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宝圣。被告罗伟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更飞诉被告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明辉科技有限公司、罗伟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更飞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更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丹丹人民陪审员  于菊英人民陪审员  于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