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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董焕明、杨连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焕明,杨连青,董荣吉,董小明,董兰明,董忠明,董财明,董光明,董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董焕明,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杨连青,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董荣吉,男,200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董小明,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董兰明,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董忠明,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董财明,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董光明,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董阳明,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董焕明、杨连青、董荣吉与被执行人董小明、董兰明、董忠明、董财明、董光明、董阳明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钟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小明、董兰明、董忠明、董财明、董光明、董阳明连带赔偿原告董焕明、杨连青、董荣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3526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71元。现(2015)钟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小明、董兰明、董忠明、董财明、董光明、董阳明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董焕明、杨连青、董荣吉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以及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六位被执行人目前正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胡景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