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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以宁与付铁华、张秀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以宁,付铁华,张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38号申请人:林以宁,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凤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付铁华,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张秀娟,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林以宁与被申请人付铁华、张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以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