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3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雷,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7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雷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甘永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郭雷在沙坪坝区小龙坎立交桥下,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之机,扒窃其放于上衣口袋内的银色红米NOTE3型手机一部,销赃后获得赃款260元。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0元。2017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郭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郭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郭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郭雷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郭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郭雷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郭雷的违法所得260元,予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祁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