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爱群申请执行杨玉军、朱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群,杨玉军,朱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330号申请执行人:刘爱群,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玉军,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朱风英,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爱群申请执行杨玉军、朱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3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