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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1943宗国政与贺东亮、高燕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国政,贺东亮,高燕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943号原告:宗国政,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贺东亮,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高燕山,男,1963年5月24日,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宗国政诉被告贺东亮、高燕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宗国政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国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国政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宗国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国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