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海洋与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洋,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498号原告:刘海洋,山西省临县城内新建街11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仙,女,汉族,1955年6月7日生,山西省临县城内新建街***号。系原告母亲。被告: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东头道巷10号泛华小区D座三单元。法定代表人:孙汉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承宇、闫建发,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原告刘海洋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洋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祁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