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民终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姚素敏、刘小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素敏,刘小全,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村民委员会,洛阳亚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1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素敏,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全,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红军,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法定代表人:张彦彬,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该村委会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亚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道北路付**号。法定代表人:常趁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涛,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姚素敏、刘小全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村民委员会、洛阳亚鸿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素敏、刘小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鑫 杰审判员 邢���蕾审判员 赵 淑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 显 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