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洪、杜亚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洪,杜亚丽,冯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林洪,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杜亚丽,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791001184X,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夏渠社区狮山社。被执行人冯淑萍,女,1991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910522802X,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桥西村后冯庄42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刑初130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冯淑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淑萍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46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6800元,共计人民币466800元。但被执行人冯淑萍至今未全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淑萍所有的存款人民币4668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冯淑萍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蔡良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郜文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