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永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永记,张隽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06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金山大街东段,组织机构代码00037875-9。法定代表人张鹏飞,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春生,男,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长。委托代理人韩健,男,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员。被执行人宋永记,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执行人张隽颖,女,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卫计(2016)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55035元,并从2016年10月23日起每月加收欠款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宋永记、张隽颖婚后于2004年2月4日生育第一个子女,于2008年2月1日生育第二个子女,于2015年11月15日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被执行人宋永记、张隽颖违反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55035元。被执行人宋永记、张隽颖收到抚卫计(2016)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催告书后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审批表、张隽颖询问笔录、结婚证、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抚宁区统计局出具的农村居民201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证明、调查处理意见、告知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有权对被执行人宋永记、张隽颖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政策外生育行为进行查处。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抚卫计(2016)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宋永记、张隽颖政策外生育的事实,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的抚卫计[2017]016号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申请强制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崔 征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人民陪审员 李国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傅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