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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车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车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31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劲,该行职员。被告:车越,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鄂0106民初631号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越所有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车越所有的坐落于海昌之星G1-G8G5栋1单元6层1号(合同备案号:东113157495)的查封。审 判 长  王光辉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蔡 蕾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