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晓飞与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颜安德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晓飞,颜安德,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宝鸡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滨海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良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飞,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原审被告:颜安德,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审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9号11504号。负责人:颜安德,该分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宝鸡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195号(科技创新园钛谷大厦A座12层)。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晓飞、原审被告颜安德、原审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宝鸡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2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的当事人为出借人及借款人,上诉人和分公司均不是借款人,且出借人与借款人颜安德均系浙江省温岭市人,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原审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9号11504号,属西安市碑林区辖区,故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