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1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杭州悟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XX继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悟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X继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348号之一原告:杭州悟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3008-1室。法定代表人:钱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正强、瞿杨浩(实习),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继,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原告杭州悟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XX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无法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费通知单,要求其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悟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滨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裕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