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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终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昆明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凯捷利集团有限公司,陈志强,陈爱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郊穿金路723号。法定代表人:刘义椿,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67号。负责人:李大军,行长。原审被告:凯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7层。法定代表人:陈志坚。原审被告:陈志强,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原审被告:陈爱芳,女,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上诉人昆明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原审被告凯捷利集团有限公司、陈志强、陈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出具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交纳本案上诉费,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出上诉费减、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按上诉人昆明电工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娟审判员 汤莉婷审判员 郭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