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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波,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波,男,1992年6月3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新拓街555号。法定代表人周桂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健楠,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海波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海波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王海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