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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巨鹰凯蒂制衣有��公司、严圣苗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巨鹰凯蒂制衣有限公司,严圣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巨鹰凯蒂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游仙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严圣苗,男,193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宁波巨鹰凯蒂制衣有限公司与严圣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严圣苗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宁波巨鹰凯蒂制衣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圣苗支付借款2653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严圣苗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宁波巨鹰凯蒂制衣有限公司执行款2653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6元、实际执行费29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严圣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巨鹰凯蒂制衣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6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雍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