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光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426号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蓝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唐辉,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光春,男,汉族,1963年3月2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被告黄光春负担。审 判 长 肖军山审 判 员 周丽嫦人民陪审员 杨礼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