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凤平诉被告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平,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02民初1126号原告黄凤平,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塔区二庄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994395XJ。法定代表人刘怀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玉清、杨姣姣,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凤平与被告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凤平、被告秦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玉清、杨姣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1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2220元、护理费11100元、伙食补助费3330元、残疾赔偿金264200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416350元,已付178000元,下余2383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秦泰公司开发延安新区锦绣龙城、智慧城等项目。2015年10月13日,被告秦泰公司的工地负责人郑怀有电话通知原告到工地干活,日工资400元。10月29日晚,原告照看工地时被烧伤,后被送往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紧急救治,被诊断为烧伤11-111.6%。被告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被告秦泰公司辩称,1、被告主体不适格,从法律关系上,我公司同郑怀有签订了分包协议,将围墙基础工程分包给了郑怀有,秦泰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雇佣关系。2、从事实上看,原告对我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法院给予驳回。经审理查明,秦泰公司于2015年开发延安新区锦绣龙城、智慧城等项目。后秦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怀军(甲方)与郑怀有(乙方)签订围墙基础施工劳务合同,其中约定郑怀有承包地平以上围墙基础劳务部分,承包单价为每延米28元,最终以双方现场认可的实际工作量结算。2015年10月13日,郑怀有电话通知原告到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日工资400元。10月29日晚,黄凤平在照看工地时,由于使用煤炉取暖不当导致黄凤平被烧伤。随后黄凤平被送至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2月18日出院,共住院111天。出院后,黄凤平多次前往该院门诊治疗。黄凤平因上述治疗花费医药费共计99101.81元。秦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怀军为黄凤平垫付医药费78000元。2016年3月14日,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委托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6年3月1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确认黄凤平此次损伤评为六级残疾,后续治疗费约需16000元。黄凤平为本次鉴定支出鉴定费1500元。黄凤平受伤后,秦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怀军与黄凤平达成协议,除已借付的医疗费78000元外,再给黄凤平借款100000元,还向其家属支付了医疗费、项链费用10000元。同时约定黄凤平收到100000元后,对此纠纷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一切以诉讼结果为准。以上事实,由黄凤平提供的医药费发票、病历、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借据、秦泰公司提供的围墙基础施工劳务合同、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秦泰公司是否应当对黄凤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凤平在受雇后受伤,故其雇主郑怀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黄凤平不要求雇主郑怀有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持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在对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当对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禁止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秦泰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围墙基础施工发包时,未对承包人郑怀有有无相应劳务分包或施工资质进行审查,且无证据证明郑怀有个人具备相应的分包资质,故秦泰公司应对黄凤平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凤平要求秦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秦泰公司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另行向郑怀有追偿。对于黄凤平的损失,法院依法认定如下:1、黄凤平主张医药费100001元,根据其提供的医药费发票以及病历、出院记录认定该项费用为99101.81元。2、黄凤平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330元,根据医药费发票记载的住院天数结合本地区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的标准计算该项费用为3330元(111天×30元/天)。3、黄凤平主张营养费2220元(111天×20元/天)予以支持。4、黄凤平主张护理费11100元(111天×100元/天)予以支持。5、黄凤平主张误工费15000元。黄凤平受伤至定残前一日期限为140日,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100元×140天=14000元。6、黄凤平主张残疾赔偿金264200元予以支持。7、黄凤平主张后续治疗费16000元予以支持。8、黄凤平主张鉴定费1500元予以支持。综上,黄凤平的各项损失共计411451.81元,应当由秦泰公司全部赔偿。扣除秦泰公司为黄凤平已付的医药费等费用178000元,秦泰公司还应赔偿233451.8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凤平各项损失共计411451.81元,已付178000元,剩余233451.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878元,原告黄凤平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秦泰公司承担2439元,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