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兴机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云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兴机泰电器有限公司,陕西云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13号原告陕西兴机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和平工业园南区*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87317P。法定代表人永寿松。委托代理人石桂华,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云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紫薇希望城**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李江涛。原告陕西兴机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云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已发生变更,原告所诉被告主体已不存在,本案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兴机泰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