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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7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王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王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377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娟,女,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迅,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纠纷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树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