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105刑初59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汉族,中专文化,湖南某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隆家堡乡某村某组;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5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会烨,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会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张某某邀马某合伙成立湖南某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公司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泊富广场某栋某单元某房,由被告人张某某任法人代表,占股51%,马某占股49%,由于被告人张某某资金链断裂,经济周转困难,故萌生诈骗马某之意。被告人张某某安排其员工庄某某(另案处理)伪造某某公司与湖南省泸溪县、麻阳县的虚假土地租赁合同,与浙江宁波某某区农业技术服务站的中药材种子、种苗购买合同与向阳的大棚施工合同等虚假合同取得马某信任,为进一步骗取被害人马某信任及掩盖自己的诈骗行为,被告人张某某安排庄某某伪造某某公司与西安中医集团某甲公司的中药材收购合同,让被害人马某相信投资的中草药种植有丰厚回报。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骗得马某现金合计人民币71.98万元,并将诈骗款用于个人投资、偿还债务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某某公司与湖南省泸溪县合水镇踏虎村签订了460亩土地,租期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安排庄某某制作了虚假的土地租赁合同加盖虚假泸溪县合水镇人民政府涉农服务中心印章后交给被害人马某,并谎称自己已垫付人民币40.4万元的土地租金,要求马某按照投资比例交付人民币20.2万元的土地租金,被害人马某信以为真,后安排其员工陈东方于2015年1月20日给被告人张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2700292073047XXXX)转账人民币15万元,抵扣被告人张某某之前欠款5万元,及2000元现金共计人民币20.2万元。 2、2015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公司需要购买三叶青的幼苗和种球,被害人马某信以为真,于2月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锦绣华天锦天苑某室交付人民币5万元给被告人张某某,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并伪造了某某公司与宁波某某区农业技术服务科种子管理站签订了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三叶青种球购买合同,合同加盖虚假的宁波某某区农业技术服务科种子管理站的印章,要求被害人马某按照比例出资人民币40万元,被害人马某信以为真,于2015年3月11日、3月13日分两次给被告人张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2700292073047XXXX)转账人民币20万元,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马某信任,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底向被害人马某交付一份某某公司与宁波某某区农业技术部服务科种子管理站的三叶青购销合同与人民币80万元的缴费收据表。2015年4月10日,被害人马某再次给被告人张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2700292073047XXXX)转账人民币15万元。 3、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进一步加强被害人马某的信任,伪造了一份某某公司与西安中药集团某甲公司签订的中药材签订合同,合同加盖了伪造的西安中药集团某甲公司印章,合同内容为某甲公司收购某某公司种植的三叶青、射干等中药材共计105吨,收购款为人民币1462.5万元。 4、2015年10月,被害人马某要求某某公司登记公司账户,以后所有账目都要走公司公章,被告人张某某于同年11月在建设银行解放西路开设公司账户(账号为622700292073047XXXX),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按投资比例共计出资人民币10万元存入公司公章,同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某某公司与湖南省麻阳县板栗乡大辽村租赁了113亩土地,租期30年,被告人张某某制作了虚假的土地租赁合同交给被害人马某,并谎称自己已垫付6.78万元的租期十年的土地租金,要求某某公司土地租金支付给其,被害人马某信以为真,于2015年12月15日通过某某公司账户向张某某转账人民币6.78万元。 5、2016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某某公司的三叶青种植到张某某所有的位于麻阳县尧市乡沟水溪村的土地上,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的身份证无法开设信用卡,让朋友向阳开设一张银行卡(账号为623090181207026XXXX)并交给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发了一张张某某与向阳签订的三叶青搭棚标准化种植基地的施工合同,被害人马某信以为真,于2016年2月4日通过公司账户给向阳转账人民币5万元。 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向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为归还被害人马某人民币2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投案经过,银行流水,虚假合同复印件,证明,马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人孙某、陈某某、张某甲、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关于对张某某涉嫌诈骗资金来源及去向情况的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为归还被害人马某人民币23万元,以及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马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得到被害人马某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对张某某减轻处罚的意见,经审查,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的家属代为归还被害人部分诈骗款项,张某某向被害人马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得到被害人马某的谅解,均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敏 人民陪审员 莫莉娜 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蒋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