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孙建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孙建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0682民督9号申请人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洪城门居委会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69511592XH。法定代表人周随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琦红,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孙建军,男,1958年9月1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申请人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孙建军于2011年6月22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物业费不含公摊部分和卫生处置费,收费项目标准为,住宅、车库按业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5元,商铺按每间20元。被申请人孙建军作为该小区业主享受了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多次向被申请人孙建军催交截止到2016年11月30日物业费2516元,被申请人孙建军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至今拒绝交纳。故要求被申请人孙建军给付申请人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51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建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2516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孙建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青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