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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行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梁经武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行终3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经武,男,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上诉人梁经武因不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9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梁经武上诉称,1994年5月2日飞山经济开发管委会与飞山城郊村米厂组签订的《飞山西路路面征用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协议》没有约定飞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职务的期限,一审法院以超过时效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救济。请求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梁经武以1994年5月2日签署的《飞山西路路面征用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家红审判员  聂从容审判员  蒲少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雅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