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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刑更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孝伟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48号罪犯朱孝伟,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朱孝伟因犯强奸罪,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鄂江夏刑初字第00508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30日交付执行。2017年5月2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朱孝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孝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六次表扬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朱孝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孝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同联审判员  陶雄平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