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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治坤与王爱莲、孙军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治坤,王爱莲,孙军濮,孙想玲,孙相群,孙相民,孙相着,孙红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008号原告:赵治坤,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莲,女,193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孙军濮,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孙想玲,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孙相群,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孙相民,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孙相着,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孙红华,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以上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青云,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治坤诉被告王爱莲、孙军濮、孙想玲、孙相群、孙相民、孙相着、孙红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治坤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彩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