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宫芳柏与淄博欣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芳柏,淄博欣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547号原告:宫芳柏,男,汉族,1965年3月5日生,农民,住邹平县。被告:淄博欣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湖田街道办事处上湖村。法定代表人:高策,经理。原告宫芳柏诉被告淄博欣瑞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宫芳柏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芳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3元,减半收取计3571.5元,由原告宫芳柏负担。审判员 郁有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