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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17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787号之二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因被申请人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担保人为马鞍山市花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1300万元的冻结。本院依���于2016年7月26日裁定解除了对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的冻结。现担保期限已届满,但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继续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被申请人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继续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蓉附:本���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