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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执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龙涛、天津正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涛,天津正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昱,张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412号申请执行人:龙涛,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耿槟,天津龙之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正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210号地1室。法定代表人:高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昱,男,1970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媛媛,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涛与被执行人天津正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昱、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8月31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民一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及案件受理费6252元、保全费2282.6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调查,本院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高昱、张媛媛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房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社保缴存,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强审 判 员  孙轶群代理审判员  马为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宜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