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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62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桂鸿服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0621执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桂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2017)吉0621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桂鸿给付物业费2,445.00元、楼道灯费91.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于桂鸿的银行存款2440.44元、余款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审判长  张文君书记员  刘东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