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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耀华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华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44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耀华(绰号“大耳”),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耀华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泽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耀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同案人黄某1(又名黄某2,在逃)因普宁市大池农场甘石径普宁康复医院旁的一块山地归属权问题与同案人黄某3(在逃)多次发生纠纷,2016年5月16日11时许,同案人黄某1一方纠集被告人黄耀华及同案人方某1(另案处理)、林某7(绰号“狗尾”)、林某8、赖某(又名文军)、洪某2等人(均在逃),驾驶多辆小汽车及携带多支铁水管到普宁市大池农场甘石径普宁康复医院旁的山地,与同案人黄某3纠集携带铁水管等凶器的同案人杨某、吕某2(均在逃)等人一方进行打架斗殴,致黄某3、杨某、吕某2、赖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及多辆汽车、摩托车受损。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3所伤属轻伤一级;吕某2所伤属轻伤二级;杨某所伤属轻伤一级;赖某所伤属轻微伤。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的汽车、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50464元。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同案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耀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耀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同案人黄某1(又名黄某2,另案处理)因普宁市大池农场甘石径普宁康复医院旁的一块山地归属权问题与同案人黄某3(另案处理)多次发生纠纷,2016年5月16日11时许,同案人黄某1一方纠集被告人黄耀华及同案人方某1、林某7(绰号“狗尾”)、林某8、赖某(又名文军)、洪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多辆小汽车及携带多支铁水管到普宁市大池农场甘石径普宁康复医院旁的山地,与携带铁水管等凶器的同案人黄某3、杨某、吕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一方进行打架斗殴,致黄某3、杨某、吕某2、赖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及多辆汽车、摩托车受损。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3所伤属轻伤一级,吕某2所伤属轻伤二级,杨某所伤属轻伤一级,赖某所伤属轻微伤。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的汽车、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50464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黄耀华确认无误的其驾车前往作案现场的相片。2.抓获经过,证明:黄某1与黄某3因普宁市康复医院旁的山地发生纠纷。2016年5月16日中午,黄某1纠集方某1、林某7、黄耀华、林某8等人与黄某3、吕某2、杨某等人在上述山地持械互殴,致杨某等人受伤。同年9月14日,普宁市公安局里湖派出所在普宁市里湖镇汤头村罗宝地抓获黄耀华。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现场提取、扣押到圆形水管13条、方形水管1条、竹棍1条、锄头柄3条、棒球棒1条、车牌粤B×××××的长安牌小汽车1辆、车牌粤D×××××的本田飞度牌小汽车1辆、车牌粤V×××××的福特锐界牌汽车1辆、摩托车(电动车)6辆;同年7月18日,将车牌粤V×××××的福特锐界牌汽车1辆发还张某1。4.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经鉴定,黄某3所伤属轻伤一级,吕某2所伤属轻伤二级,杨某所伤属轻伤一级,赖某所伤属轻微伤。5.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车牌粤D×××××的本田飞度牌小型汽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150元,车牌粤B×××××的长安牌普通客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785元,车牌粤V×××××的福特锐界牌普通客车维修费用为人民币47354元,立马牌黑色二轮电动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60元,豪爵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90元,益阳金城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40元,豪爵牌红色男式二轮摩托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210元,ZONGQ牌红色男式二轮摩托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10元,飞肯牌红色男式二轮摩托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365元,上述车辆的维修费用总共人民币50464元。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5日16时多,黄某3来电称黄某2次日要争其位于普宁市康复医院附近的山地,让他到时帮忙报警。次日9时多,黄某3用货车载他到上述山地。当日10时左右,吕某2、杨某陆续到山地。13时多,他在货车内听见嘈杂声,从后视镜见有几辆汽车停在路边,下车的人朝山地路口走过来。黄某3下车过去问来人,来人称要打黄某3,双方吵起来。他见对方持水管,黄某2与黄某3对峙。他心里害怕,徒步从小路逃走。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日左右,她向黄某川口头承租了普宁市大池农场与揭西县交界的一处空地用于放置石块及碾碎石。同月11日,该场地开始动工。13日左右,她接到工人“小姚”的来电称该工场来了六七人,其中一人称该地需与其订立租赁合同,否则不能动工。她随即联系黄某3,黄称该地块的权属没问题,让她放心。之后,不时有汽车到该地转悠,其中一辆红色宝马牌越野汽车来过两次。16日中午12时许,她和合伙人韩某2驾驶其车牌粤V×××××的福特锐界牌汽车到工场给工人送饭。到达时,她见黄某3及两名男子坐在工棚旁。14时左右,她和韩某2、工人“小彭”再次驾车到工场。当时,她见大路边有10多辆小汽车,从车上下来数十名持水管的男子向工场冲过来,一辆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冲进工场。她随即让工人往山上跑。她在山上见很多人在工场斗殴,场面混乱,她的汽车也被持水管的人乱砸。16时左右,警察到场,她从山上下来,见其汽车多处被砸坏,现场有很多水管,还有一些血迹。8.证人吕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5日23时多,他到普宁市大池农场柑园村的老屋找吕某2。当时,在场的还有吕保卫、“大弟”、杨某、吕某3及另一名陌生男子。期间,他听说里湖镇蓬和村后湖的村民明天要到沙场种树。次日12时左右,他驾驶车牌粤B×××××的小汽车到沙场向吕保卫讨款。沙场有吕某2、吕保卫等10多人,包括他昨夜在吕某2老屋见到的6个人。10多分钟后,他见八九辆小汽车停在路边,车上下来几十人,其中有些人持水管冲过来。他见状,往山上跑。他边跑边回头看,见吕某2、吕保卫、“大弟”、“二弟”、杨某、吕某3等人与对方互殴,有三四人砸沙场老板娘的黑色汽车。他和老板娘等人逃到山上,听说警察到场后下山,见他的汽车玻璃被砸坏,老板娘的汽车、一辆黄色的小汽车也被砸坏,一辆摩托车倒在旁边,“二弟”的头部流着血。9.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1日下午,他到普宁市大池农场与揭西县交界处的山地安装碎石机器。期间,有人驾车到场转悠。同月16日13时左右,他们在该山地碎石机器旁休息时,突然听到有人喊打架了。他和姚某遂跑上山。约半个小时,他下山见警察在场,现场黑色小汽车、黄色小汽车、面包车各1辆以及约5辆摩托车被砸坏,其中包括他的一辆红色“太子”型摩托车。10.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1日下午,他们在普宁市大池农场与揭西县交界处的山地开始碾碎沙石。次日,有人驾车到场,责问他问谁是工地老板。之后,不时有人到工地转悠。同月16日中午,一名偶尔到工地喝茶的男子带了六七名男子到场。13时左右,他和邓汉林在碎石机器旁休息时,突然听到张老板喊“要打人了,快跑。”他见工地来了约20个持铁棍的人,便与邓汉林往山上跑。到山上,他见山下路口停着五六辆汽车,旁边站着10多人。接着,他听到砸东西的声音。后他见警察来了,遂下山,见现场有三四辆小汽车和四五辆摩托车被砸坏。11.证人温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6日,他们在在普宁市大池农场与揭西县交界处的山地搭建铁皮屋。当日13时左右,他在休息时,见路口处停放着很多汽车,车上下来数十个持水管的人,朝他们冲过来。老板让他们快跑,他和韩师傅各自驾驶摩托车往路口,但被该伙人拦住,他耳根处被打了一拳,韩师傅则挣脱开。后他趁这伙人与工地的人打架时,躲到附近水沟处。12.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6日,他们在在普宁市大池农场与揭西县交界处的山地搭建铁皮屋。当日13时左右,他在休息时,见路口处停放着很多汽车,有五六十人,好象要打架。他连忙驾驶摩托车往路口。到路口处,一辆黄色汽车开进工地。他被该伙人拦住,头部被其中一人用拳头打了几下,他扔下摩托车朝山上逃去。13.证人吴某的证言,吴某侨系普宁市里湖镇蓬和村村干部,证明:位于普宁市康复医院周边的土地数百亩系该村集体的。2014年11月左右,村将上述土地租赁给黄某2种植,租赁期间为5年。2016年5月16日11时多,他接到村干部林某1的来电,称有人因该土地权属发生纷争。他随即通知村干部林某标、林某强以及村族老林某通、林某5、林某6,与林某1一起到上述山地,见现场有两名男子受伤,3辆小汽车及七八辆摩托车被砸。不久,警察也到场。14.证人林某1的证言,林老桔系普宁市里湖镇蓬和村村干部,证明:2014年11月,他们村将普宁市康复医院周边的山地租赁给黄某2种树。2014年农历九月初八,黄某2与黄某3因上述山地发生过矛盾。2016年5月16日11时左右,他接到洪某2的来电称黄某3要在上述山地安装机器,准备洗沙,黄某2等人要去交涉、阻止,他遂联系村干部吴某侨、林某标、林某强以及村族老林某通、林某5、林某6,驾乘汽车到现场。他们到场后,见双方已停止斗殴,黄某2一方有10多人,现场遗留10条水管及一些竹棍,有3辆汽车和七八辆摩托车被砸坏,还有两名伤者,听说其中一名持水管捅中黄某2一方驾驶黄色汽车的司机,被该司机开车撞伤,另一名伤者头部流血。15.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6日13时左右,他和林老桔、吴某侨、林某通、林某强、林某良、林某盛到其普宁市里湖镇蓬和村后湖位于普宁市康复医院周边的山地。该山地是村于2014年11月租赁给黄某2种树的,租赁期间为5年。他们到场后,听说黄某2一方与要在该山地挖土洗沙的一方发生斗殴,现场遗留10条水管及一些竹棍,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银色面包车、黑色福特锐界牌SUV型汽车各1辆以及七八辆摩托车、电动车被砸坏。16.证人林某通、林某4的证言,林某通、林某强均系普宁市里湖镇蓬和村后湖村民,分别证明:2016年5月16日13时左右,他们和林某1、吴某、林某2、林某5、林某6到村位于普宁市康复医院周边的山地。该山地是村于2014年11月租赁给他人种树的,租赁期间为5年。他们到场后,因该山地纠纷的斗殴双方已停止打架,现场遗留10条水管及一些竹棍,有3辆汽车和七八辆摩托车被砸坏。17.证人林某5、林某6的证言,林某良、林某盛均系普宁市里湖镇蓬和村后湖村民,分别证明:2016年5月16日中午,他们和村干部到其村位于普宁市康复医院周边的山地。到达后,他们见现场有两名男子受伤,数辆汽车、摩托车被砸坏。18.证人洪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6日12时多,他接到李某2的来电称有人在其村位于普宁市康复医院附近的山地洗沙,部分村民要去阻止,可能要出事。当时13时左右,他和洪某2驾乘其汽车到现场。现场有30多人,约10辆汽车,其中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银色面包车、黑色福特锐界牌SUV型汽车各1辆被砸坏。黄某2在现场,现场还有外号“狗尾”的受伤男子及一名脚被车撞伤的男子,地上遗留了一些水管和木棍。19.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5日晚,他从林俊平处得知,普宁市里湖镇蓬和村后湖村干部林某标称其部分村民准备次日到该村与大池农场有权属争议的位于普宁市康复医院附近的山地交涉农场的人在该处洗沙一事。次日12时多,他驾车到争议的山地,没见到什么情况。当他返回里湖镇区时,见10多辆朝争议山地的方向开去,不久,又见警车开了去。他随即驾车到现场,见现场有三四十人,黄某2、黄某3均在场。几分钟后,他驾车离开。20.证人李某1的证言,李某1原系普宁市康复医院会计,证明:2013年,医院院长“黄某4”(音)与他、罗某松商议将医院一直使用的位于麻风村一区前山坑底包竹林园片的山地出租,他和罗某松均同意。后医院将上述山地租赁给黄某3,租金每年人民币1000元,期限25年。21.证人郑某的证言,郑某系普宁市康复医院院长,证明:其一上任院长“黄某4”(音)在2013年7月30日将麻风村一区前山坑底包竹林园片的山地租赁给黄某3。2016年4月底,医院的承包商曾表示该山地借给揭西县一老板堆放沙石。22.同案人赖某的供述,赖某又名文军,证明:2016年5月16日13时许,黄某2称其租赁在麻风村附近的山地被用去采沙,让他一起到场制止。他遂坐上由林某7驾驶的一辆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车上有黄某2、“白某”。他们到麻风村路口,被一名较胖男子拦住。黄某2下车,林某7驾车冲了进去。山地的铁棚冲出二三十人,持水管、竹子、口头砸他们和汽车。他的左眼角受伤流血,下车后跑到路边,搭车去医院治疗。他坐在汽车副驾驶座后面期间,他曾听到“砰”的一声,不清楚是否撞到人。23.同案人林某7的供述,林某7外号“狗尾”,证明:因有人多次不听劝阻在黄某2租赁的位于麻风村周边的山地挖土洗沙,2016年5月16日13时左右,他和黄某2等人驾乘两辆汽车往上述山地去理论。到山地路口时,被一辆事先停放在该处的货车堵住。货车下来二三人,黄某2与其理论,他驾驶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开进山地的工场,工地的铁棚内冲出来10名持水管的男子,围着他驾驶的汽车砸了起来,他一失控撞到车前面的一男子,然后车熄火了。“阿某1”、“阿某2”从车上下来,被该伙人持水管追打,“阿某2”眼睛受伤,而他在车上被该伙人用水管捅了几下胸口。之后,他村里的人持竹棍冲过来制止,双方互殴起来,场面混乱。他下车后,双方都跑开了。不久,民警到场,他被送到医院救治。24.同案人黄某3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三四年前,他向普宁市康复医院租赁了一片山地。2016年5月8日左右的一天,因“张某2”需要地方碾碎之前工程剩余的石头,他便将上述的山地借给“张某2”。一两天后,“张某2”便到该山地安装机器。期间,“张某2”告诉他有人开车到山地,称该山地另有他属,让她不要再干,否则要打人。他遂联系吕某2,让吕某2到山地帮忙,看看对方是谁。他和吕某2到山地呆了三四天,见黄某2的一辆红色宝马牌汽车每天都到山地来。同月16日早,他让詹前轴开其货车停在山地的路口处,并让其若发现异常便报警。接着,他到山地的铁棚内。当日上午,吕某2、杨某陆续到了山地。中午,“张某2”送来午饭,他们三人和“张某2”的八九名工人一起进餐。吃完饭后,他到路口的货车上。不久,吕某2的侄子及另两名男子驾乘三轮车上山。13时许,10多辆小汽车和20多辆摩托车到路口,带队的是一辆黄色本田牌小汽车。他和詹前轴见状下车,黄某2、“狗尾”及两三名陌生男子从黄色本田牌小汽车下来,其他车辆的人也下车,并在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牌面包车上拿水管。詹前轴见形势不妙,先跑开。他跟黄某2说不用搞到这样吧。“狗尾”上前抓住他衣服,黄某2先用拳头打他左胸,后持水管率领其他10多人持水管殴打他。他挣脱跑开,黄某2大喊冲进去,“狗尾”开黄色本田牌小汽车冲进山地,其他人也持水管冲进去。接着,他听到黄某2大喊“朝着人撞上去”。他躺在货车边,还听到山地传来打架的声音。10多分钟后,警察到场。黄某2等人陆续返回,其中有人将水管放回原先的面包车,有的人开车离开现场。案发时,他认识在场的还有“大耳”、黄某5、洪某2、林某10等人。黄某3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黄某1就是黄某2、林某7就是“狗尾”、黄耀华就是“大耳”。25.同案人吕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13日,黄某3来电称近期有人在其租赁的位于普宁市康复医院附近的山地转悠,让他去看看。次日,他到上述山地,并在中午时见一辆汽车到山地转悠。同月16日10时左右,他又到山地。当时,黄某3已在山地的铁棚内,其货车停在路口。他让杨某到山地来,杨某在11时左右也到了山地。午饭后,他的侄子“老二”等3名男子到山上砍柴。他们在铁棚内喝茶期间,他听到公路外面有争吵声,出来见一辆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冲工地,后面还跟着六七十个持水管的人。这伙人追打工地的工人,他见状,高声制止。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朝他撞过来,他逃开。小汽车将杨某撞倒在地。黄某2、黄某5、“大耳”、“阿某3”等10多人持水管冲过来殴打他,他被打倒后,黄某5和“大耳”还用石头砸他。当时,他从铁棚出来时没有持器械,不清楚杨某是否持器械,不清楚那辆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是被谁砸坏的。吕某2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黄耀华就是“大耳”。26.同案人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16日中午,他接到吕某2的来电让他去普宁市康复医院附近的碎石场。他驾驶摩托车到场后,与吕某2及另外三名陌生男子在铁棚内喝茶。当时13时许,外面传来嘈杂声,他遂跟吕某2及上述三名男子出去,见外面有几十人持着水管,一辆黄色小汽车朝吕某2等人撞去,吕某2等人躲开,汽车便朝他撞过来,他躲闪不及,左脚被撞伤。当时,撞他的是外号“狗尾”的男子,“狗尾”还说了一名“我撞死你”的话。过一会儿,外号“阿某3”的男子持水管要打他,但被在场的人制止。接着,黄某2等人走过来,黄某2称早就想打他了。黄某2等人说完话后离开。他随即打电话给方汉良,让其开车送他去医院救治。杨某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黄某1就是黄某2、林某7就是“狗尾”、方某1就是“阿某3”。27.同案人方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普宁市大池农场甘石径处的一处山地权属存在争议。普宁市康复医院在几年前将该山地租赁给黄某3,而山地争议的另一方里湖镇后湖村又通过黄某2准备去讨该山地。黄某2找到他和“八弟”、洪某2、“晓松”商议讨回山地。2016年5月初,黄某3等人准备在该山地洗沙。黄某2得知后于同月11日左右和他、洪某2、“晓松”、“狗尾”、“阿某4”、林某8驾乘两辆汽车去制止。当时,工人在山地安装机器。他们遂对工人说该山地是黄某2的,不能在山地安装机器,否则将没收。但工人没理会,他们便离开。两三天后,黄某2叫他们几个,称要去山地制止工人动工并没收其机器。当时,他们几个怕出大事,不想去。黄某2生气说讨回的山地就不再分给他们。15日,他接到黄某2的来电让他多带些人到山地打架,让工人停工。他应允,但联系不到人。次日11时多,他到黄某2家,家里有黄某2、“狗尾”、林某8、“大耳”、”“少武”等10多人。黄某2称若工人不停工,便将机器载到后湖村村委会。12时许,他们驾乘数辆汽车往山地,其中他和两名不认识的男子乘坐“大耳”驾驶的黑色轿车,林某8驾驶黑色面包车载了10多条从黄某2家搬的水管。到了山地路口,他们将车停在路边后见黄某2等人与黄某3吵了起来,后吕某2、杨某等人持水管从工地的铁棚冲出来,他随即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狗尾”开黄色本田飞度牌小汽车冲向吕某2等人,小汽车被吕某2等人拦停,吕某2、杨某及另几名不认识的男子持水管砸汽车,“狗尾”与车上的人员下车与吕某2等人互殴。黄某2和黄某3则在山地路口用手互掐。他和林某8、“大耳”等人从面包车上取出水管冲进工地。工人见状,纷纷跑到山上。他到铁棚前,见杨某被“狗尾”打倒在地。后他见“狗尾”、林某8、“大耳”等人持水管砸一辆黑色越野型汽车。不久,警察到场制止,洪某2、“晓松”也到了现场,他趁乱逃开。方某1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黄某3、杨某、吕某2、林某8、洪某2,还分别辨认出黄某1就是黄某2、黄耀华就是“大耳”、林某7就是“狗尾”,并辨认出方某2、赖某也出现在案发现场。28.被告人黄耀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15日,他到黄某2家做客时得知黄某2因普宁市大池农场甘石径普宁康复医院旁的1块山地归属权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准备次日与人打架,遂答应参加打架。次日13时许他驾驶1辆黑色凯美瑞轿车到黄某2家门口,见现场聚集20多人,停放着几辆轿车,其中林某8开去的1辆黑色北京现代面包车上放有10多把水管,接着他驾车载“老牛”及2名不认识的男青年跟着车队来到普宁市康复医院附近路口,下车后他见黄某2及另外几名不认识的人对黄某3拳打脚踢,“狗尾”驾驶1辆黄色本田轿车冲进现场,他们一方的其他人都到面包车上拿水管冲进现场,他也跟着跑进现场,双方互相厮打,他们一方有几人打砸对方停放在现场的车辆,对方的吕某2持水管要打他,他拿起石头扔吕某2但没扔中,后对方的人全部跑到山上,黄某2还叫人追赶。最后派出所同志到现场制止斗殴。他们一方参与打架的有黄某2、“老牛”、“狗尾”、林某8及一些不认识的人,黄某2是组织者和带领者;对方参与打架的有黄某3,吕某2及其侄子。黄耀华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方某1就是“阿某3”、林某7就是“狗尾”以及洪某2、林某8、黄某2、赖某、黄某3、杨某、吕某2、吕某4、吕某5。29.被告人黄耀华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耀华受同案人黄某1纠集与其他同案人持械参与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妨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黄耀华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黄耀华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耀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卓标人民陪审员  黄少义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1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1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1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