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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908号原告赵某甲,住承德市。原告赵某乙,住承德市。被告陈某某,住承德市。被告张某某。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某某与张拴虎系夫妻,1995年7月张栓虎因病去世,生前留有夫妻共同财产双桥区鹿栅子沟社区千斤顶397号2-102室房屋一套,张凤琴系陈某某于张栓虎之女,应依法继承该房屋六分之一份额。2009年12月1日张凤琴因病去世,其配偶赵某甲及婚生女赵某乙对张凤琴财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对该房屋享有转继承权。但被告占有房屋至今,使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原告对双桥区鹿栅子沟社区千斤顶397号2-102室依法进行继承,继承金额为90000.00元(该房屋价值为540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中虽然写明了被告陈某某、张某某的住址“承德市双桥区鹿栅子沟社区千斤顶397号2-102室”,但本院依据该住址前去送达,未能找到被告陈某某、张某某,故本院未能向被告陈某某、张某某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陈某某、张某某的现准确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甲、赵某乙的起诉。受理案件费9200.00元,退回原告赵某甲、赵某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