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某租赁分公司诉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租赁分公司,沈某某,陈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611号原告:山东某租赁分公司。被告:沈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瑞皎